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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四十三批指导性案例(其二)
点击数:20270 发布日期:2023-03-07 发布人:admin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体:[大][中][小]

惩治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犯罪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3号)

【关键词】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有偿陪侍 情节严重 督促监护令 社会治理

【要旨】

对组织未成年人在KTV等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的,检察机关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进行追诉,并可以从被组织人数、持续时间、组织手段、陪侍情节、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认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检察机关应当针对案件背后的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问题开展督促监护工作,综合评估监护履责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并跟踪落实。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保护治罪与治理并重,针对个案发生的原因开展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11月出生,个体工商户。

自2018年开始,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采用殴打、言语威胁等暴力手段,以及专人看管、“打欠条”经济控制、扣押身份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控制17名未成年女性在其经营的KTV内提供有偿陪侍服务。张某要求未成年女性着装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等色情陪侍服务。17名未成年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其中吴某等因被组织有偿陪侍而辍学,杜某某等出现性格孤僻、自暴自弃等情形。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刑事案件办理。2019年6月27日,山东省某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依法查处张某经营的KTV,7月14日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某市人民检察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张某提起公诉。2020年4月,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为由对其从轻处罚,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同级检察机关认为二审判决对张某量刑畸轻,改判并减轻刑罚理由不当,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1年2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在再审庭审中提出本罪“情节严重”目前无明确规定,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不应予以认定,且张某构成自首,原审判决量刑适当。省检察院派员出庭发表意见:一是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予严惩,本案查实的未成年陪侍人员达17名,被侵害人数众多;二是张某自2018年开始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持续时间较长;三是张某采用殴打、言语威胁、扣押身份证、强制“打欠条”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人身和经济控制,要求陪侍人员穿着暴露,提供陪酒以及让客人搂抱、摸胸等色情陪侍服务,对被害人身心健康损害严重;四是17名被害人因被组织有偿陪侍,沾染吸烟、酗酒、夜不归宿等不良习惯,部分未成年人出现辍学、自暴自弃、心理障碍等情况,危害后果严重。综合上述情节,本案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张某虽自动投案,但在投案后拒不承认其经营KTV的陪侍人员中有未成年人,在公安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后才如实供述,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2021年11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制发督促监护令。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17名未成年被害人均存在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甚至导致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针对不同的家庭问题,向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人分别制发个性化督促监护令:针对监护人长期疏于管教,被害人沾染不良习气及义务教育阶段辍学问题,督促监护人纠正未成年被害人无心向学、沉迷网络等不良习惯,帮助其返校入学;针对监护人教养方式不当,导致亲子关系紧张问题,督促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改变简单粗暴或溺爱的教养方式,提高亲子沟通能力;针对被害人自护意识、能力不足的问题,督促监护人认真学习青春期性教育知识,引导孩子加强自我防护等。检察机关还与公安机关、村委会协作联动,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推动督促监护令落实。对落实不力的监护人,检察机关委托家庭教育指导师制定改进提升方案,并协调妇联、关工委安排村妇联主席、“五老”志愿者每周两次入户指导。通过上述措施,本案未成年被害人家庭监护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制发检察建议。针对办案中发现的KTV等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问题,2020年9月,检察机关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市文化和旅游局等行政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了娱乐场所无证无照经营专项整治、校园周边文化环境治理等专项行动,重点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等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共检查各类经营场所80余家次,查处整改问题20余个,关停4家无证经营歌舞娱乐场所。针对多名被害人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情形,2020年12月,检察机关向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职责,市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全面排查工作,劝导78名未成年人返回课堂,完善了适龄入学儿童基础信息共享、入学情况全面核查、辍学劝返、教师家访全覆盖、初中毕业生去向考核等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机制。针对本案17名被害人均来自农村,成长过程中法治教育和保护措施相对缺乏,检察机关延伸履职,主动向市委政法委专题报告,推动将未成年人保护纳入村域网格化管理体系。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依托村级活动站建立未成年人检察联系点,择优选聘915名儿童主任、村妇联主席协助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宣传、社会调查、督促监护、强制报告、公益诉讼线索收集等工作,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

【指导意义】

(一)准确把握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行为的定罪处罚,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旨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将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并列,一并予以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了该行为具有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性。处于人生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被组织从事有偿陪侍服务,不仅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更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可以围绕被组织人数众多,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采用控制手段的强制程度,色情陪侍方式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情形,综合认定为“情节严重”。

(二)聚焦案件背后的问题,统筹使用督促监护令、检察建议等方式,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家庭、社会、政府等保护责任落实。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注重分析案件暴露出的家庭、社会等方面的问题,结合办案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家庭教育、监护人监护履责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制定个性化督促监护方案,并跟踪落实,指导、帮助和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检察机关还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整体合力,积极促进区域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完善和社会综合治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施行)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三条、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174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服务 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 社会治理

【要旨】

未成年人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因网络高额消费行为引发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综合运用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督促、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细化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程某甲,女,2005年9月出生,在校学生。

法定代理人程某,男,系程某甲父亲。

法定代理人徐某,女,系程某甲母亲。

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

2020年7月,程某甲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下载某公司开发运营的一款网络游戏社交应用软件(APP),并注册成为其用户,后又升级至可以进行高额消费的高级别用户。至2021年2月,程某甲在该APP上频繁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累计消费人民币21.7万余元。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程某、徐某,对程某甲登录该APP并进行高额消费的行为不予追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支持起诉。2021年2月,程某甲的父亲程某发现女儿的网络高额消费行为,与某公司多次协调未果后向多个相关部门求助,但问题未得到解决。程某通过电话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与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共建的“上海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平台”寻求帮助,该平台将线索移至公司注册地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受理后,立即向程某了解详细情况。经调查核实,该APP虽然在用户协议中载明“不满18周岁不得自行注册登录”,但对用户身份审核不严,致程某甲注册为能够进行高额消费的用户。检察机关向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解释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相关规定,建议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21年3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程某甲与某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某公司全额返还消费款。同时,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程某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实施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高额网络消费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亦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程某甲实施的消费行为无效,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钱款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系未成年人涉网络案件,相较于应对该类问题经验丰富的某公司,程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在网络证据收集、网络专业知识等方面均处于弱势,其曾采取多种形式维权,但未取得实际效果,检察机关有必要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程某甲依法维护权益。检察机关指导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收集、梳理证据,固定程某甲在该APP上的聊天、充值记录,对注册登录过程、使用及消费情况进行公证。同年5月,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并结合指导程某甲收集的证据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某公司表示认可。检察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庭确认,某公司全额返还程某甲消费款项。同时,针对程某甲父母疏于对女儿心理状况关心,忽视对其网络行为监管等问题,检察机关要求程某甲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程某甲关心关爱,引导和监督其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制发检察建议。在支持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摸排、实地走访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发现,相关部门受理了大量与涉案APP有关的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投诉和立案申请,本案具有一定普遍性。该APP兼具网络游戏和社交功能,属于网络服务新业态,作为该领域知名企业之一的某公司,没有完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针对该APP用户超出本区管辖范围的情况,某区人民检察院及时报告,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于2021年5月向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全面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要求优化产品功能、强化内容管理,完善未成年用户识别认证和保护措施。该公司成立专项整改小组,推出完善平台实名制认证规则、提高平台监管能力、增设未成年人申诉维权通道、升级风险防控措施、完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六个方面的12项整改措施。

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结合本案及多起与该APP有关的涉未成年人网络服务案件,检察机关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服务新业态的监管不到位,存在侵害不特定未成年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隐患。2021年6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对某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加强本区互联网企业监管,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规定和网络保护措施。执法大队完全采纳检察建议,对该公司进行约谈,并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为契机,组织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开展网络“护苗行动”。

形成网络保护合力。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邀请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某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某公司落实检察建议内容、完善网络服务规则和设定相应技术标准、构建“网游+社交”新业态未成年人保护标准等方面进行跟踪评估。为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监督,主动会商市网络和信息管理办公室,联合市网络游戏行业协会及某公司等30余家知名网络游戏企业发起《上海市网络游戏行业未成年人保护倡议》,明确技术标准、增设智能筛查和人工审核措施,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消费保护措施,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真实身份认证,促进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治、企业自律、法律监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四责协同”机制。检察机关还联合相关部门举办“未成年人网络文明主题宣传”“清朗e企来”等活动,通过座谈交流、在线直播、拍摄公益宣传片等方式,向全社会开展以案释法,促进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

【指导意义】

(一)依法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督促、支持起诉的方式,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提出支持起诉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要求,对支持起诉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存在诉讼能力较弱,采取其他方式不足以实现权利救济等情形的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律释明引导、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发《支持起诉意见书》,还可以派员出席法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更有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办理开展以案释法宣传,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指引,提高当事人依法维权能力。

(二)以司法保护推动网络空间诉源治理,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加强磋商联动,以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政监管落地落实。发现有的互联网平台存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缺失、违法犯罪隐患等问题的,要依法审慎选择履职方式,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主动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体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联动,将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相结合,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多方协同、齐抓共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