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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检说案丨一男子因卖“私油”获刑,成顺德“危险作业罪”第一案
点击数:19633 发布日期:2023-03-07 发布人:admin 文章来源: 字体:[大][中][小]

一辆改装有加油装置的面包车,数百升汽油街头空地兜售……2021年初起罗某某便以此为“配置”在顺德杏坛镇某空地附近经营起“私油”生意。

生产经营柴油、汽油等危险化学品,是必须具备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等资质的,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利,罔顾公共安全,铤而走险。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23日,民警巡逻至杏坛某空地处,发现一台装有加油设备的无牌面包车,内有疑似汽油的液体150升(后经鉴定,该液体具有与汽油产品相似的馏分特性,属于具有物理危险的化学品),并抓获该车持有人罗某某。

罗某某供述称,其从他人处购买得装有油桶及加油装置的面包车一台,又在顺德龙江一男子(另案处理)处以4至5元每升的价格购买汽油,再以4.5元至5.8元的价格销售,但对该男子的具体身份、是否有相关经营资质,油的来源及品质等等一概不了解,罗某某自己也没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资质。

2021年2月至被抓获前,罗某某向不特定多人“加私油”累计销售数万元。而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罗某某兜售“私油”的空地周边有小型企业及生产作坊十余间,有员工50余人,其中一间建筑物为员工宿舍,居住约30人。

审理结果

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将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但具有现实危险的相关行为纳入刑法打击范围。据此,危险作业罪正式入刑。

本案中,罗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储存、销售汽油,属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可能引起爆炸、火灾,具有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2022年8月9日,我院以罗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由于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022年8月16日,顺德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对罗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该案为危险作业罪入刑后顺德首例已决案件。

流动的“黑油站”安全隐患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我国法律予以打击严惩切勿经营“黑油站”“贩私油”牟利,以身试法。

检察官提醒:消费者要自觉抵制,让“黑油站”没有生存空间。本案中,多名曾向罗某某购买汽油的证人均表示,以为能在公共场所销售汽油就是合法的,也没有对相关资质等进行询问和查验,在路边加油多数图方便或者图便宜……他们恰恰忽略了此类“黑油站”的油品来源不明,质量及计量都难以保证,如若发生纠纷,难以维权,更不安全。

所以,加油记得到正规的油站,以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