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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了!不戴口罩乘车被拒竟殴打司机、警辅人员
点击数:70523 发布日期:2020-02-07 发布人:admin 文章来源: 字体:[大][中][小]


1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决定在顺德区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规定进入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结果通告发出的第二天,顺德一男子陈某坚便趁着酒劲,妄图对该通告说不,不仅拒绝戴口罩乘车,还殴打司机和警辅人员。

 

拒戴口罩酒后闹事

26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坚同其母亲准备在顺德区大良街道清晖路路段乘坐公交车,因未按规定佩戴口罩被公交车司机毛某拒绝搭乘。陈某坚质疑该规定称要拍照发朋友圈投诉司机拒载,出手殴打司机并强行拔掉公交车车钥匙以阻止司机开车离开。

大良派出所接到司机报警后派员到达现场,发现陈某坚身上散发出浓浓的酒气,情绪非常激动,告诉其疫情防控期间按照规定需佩戴口罩才能搭乘公交车。陈某坚不听劝阻向其中一名辅警吐口水,并用手机打伤其左脸。最后,警方将陈某坚及其母亲强制带回公安机关作进一步调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月3日,我院接到顺德区公安局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坚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经审查,我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陈某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1月25日顺德区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控制措施有关通告,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人传人主要途径是“飞沫传播”和“接触传播”,佩戴口罩是预防病毒传播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防控手段之一,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不但要主动佩戴口罩,还要劝说和监督他人佩戴口罩,让戴口罩会成为人们疫情防控期间的出行标配!